1發布時間
國防部11月23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宣布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具體范圍為以下六點連線與我領海線之間空域范圍:北緯33度11分、東經121度47分,北緯33度11分、東經125度00分,北緯31度00分、東經128度20分,北緯25度38分、東經125度00分,北緯24度45分、東經123度00分,北緯26度44分、東經120度58分。[1]
2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根據中國政府關于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的聲明,現將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如下:
一、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以下簡稱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本規則。
二、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提供以下識別方式:
(一)飛行計劃識別。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報飛行計劃。
(二)無線電識別。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開啟并保持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系,及時準確回答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識別詢問。
(三)應答機識別。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配有二次雷達應答機的應當全程開啟。
(四)標志識別。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明晰標示國籍和登記識別標志。
三、位于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服從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指令。對不配合識別或者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中國武裝力量將采取防御性緊急處置措施。
四、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五、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負責解釋。
六、本規則自2013年11月23日10時起施行。[1]